Sunday, July 30, 2017

170707 (自作)台灣不教的歷史(10)中華民國憲法之 “ 總統 “ 條文未能被遵守

170707 (自作)台灣不教的歷史(10)中華民國憲法之 “ 總統 “ 條文未能被遵守
請耐心看下面中華民國憲法原文 :
第 48 條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,誓詞如左:
「余謹以至誠,向全國人民宣誓,余必遵守憲法,盡忠職務,增進人民福利,保衛國家,無負國民付託。如違誓言,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。謹誓」
(國家對蔣在大陸的失敗,“ 嚴厲之制裁 ” 是什麼 ?)
第 49 條
總統缺位時,由副總統繼任,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。總統、副總統均缺位時,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,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,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,補選總統、副總統,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。
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,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。總統、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,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。
第 50 條
總統於任滿之日解職,如屆期次任總統尚未選出,或選出後總統、副總統均未就職時,由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。
第 51 條
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時,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。
第 30 條
國民大會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時,召集臨時會:
一 依本憲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,應補選總統、副總統時。
二 依監察院之決議,對於總統、副總統提出彈劾案時。
三 依立法院之決議,提出憲法修正案時。
四 國民大會代表五分之二以上請求召集時。
國民大會臨時會,如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應召集時,由立法院院長通告集會。依第三款或第四款應召集時,由總統召集之。
1949年1月20日,繼國共東北,徐蚌,平津三大戰役共軍全勝,全國各地民心背離,經濟瓦解,加以美國之催促,蔣介石宣布下野 ( 美國白皮書稱為 resignation,辭職),並公開保證5年之內,不再回到政壇 。從此以後,李宗仁是代總統。
1949年11月8日,李宗仁經香港赴紐約哥倫比亞大學醫院胃開刀,行政院長閻錫山開始代理總統,一直到1950年3月15日。在眾多立法委員,國大代表的 “ 上勸 ” 下,蔣介石 “ 復行視事 “。(找遍中文拼音,無法找到這個成語,是天才發明)
李宗仁在紐約公開發表 “ 蔣介石違憲 ”,因為依照憲法第51條,行政院長代理總統不得逾三個月,超過三個月,總統,副總統要依照第49條,由國大臨時會選舉。
顯然,到1949年3月1日蔣宣布決定復職日,閻錫山已經擔任代總統112天,不經國大選舉,當為 “ 違憲 ”無疑。
看第48條總統誓言,感慨萬千。既要立憲,又無法遵守。那麼多 “ 民意代表 ”,也無人讀憲法,提出異議。李宗仁在紐約的呼籲,也算是他對中華民國最後的 “ 貢獻 ” 了 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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